2017年4月1日,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,实施范围119.95平方公里,全域位于舟山。
2017年12月27日,《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施行四年多来,在理顺管理体制、围绕推进各项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任务、优化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,在《条例》的规范引领下,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果丰硕,完成了各项任务,实现了预期目标。
2020年8月30日,国务院印发《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扩区方案》)。扩区后,浙江自贸试验区新增宁波、杭州、金义三个新片区,面积扩大至239.45平方公里,功能定位从1.0版本的聚焦油气全产业链拓展到2.0版本的“五大功能定位”,即着力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、新型国际贸易中心、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、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。
随着扩区后的空间布局、功能定位、改革任务以及事权下放要求、制度创新需求、法治保障诉求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,有必要对《扩区方案》等政策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内容进行梳理,修订适应新形势、新要求、新任务的《条例》。
新修订的《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》于2022年3月18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出台意义
新修订的《条例》以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、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,围绕“五大功能定位”和数字化改革要求进行制度设计,突出浙江的优势和特色,较好地处理了共性与个性、守正与创新、发展与安全的关系,将为浙江自贸试验区2.0版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全文如下
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
(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)
目 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三章 投资贸易自由便利
第四章 大宗商品资源配置
第五章 新型国际贸易促进
第六章 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
第七章 数字经济发展示范与先进制造业集聚
第八章 要素保障与监管服务
第九章 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,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,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,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,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《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》《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》等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(浙江)自由贸易试验区(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),包括舟山片区、宁波片区、杭州片区和金义片区。
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油品和天然气(以下简称油气)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、新型国际贸易中心、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、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,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。
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,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规则、标准制定,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,发展数字产业、数字贸易、数字物流、数字金融,按照整体智治理念创新数字化监管服务模式,建设数字自贸区。
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,坚持首创性和差别化发展,突出自身特色,加强联动协同,实现优势互补、相互促进。
舟山片区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资源配置基地,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油气交易中心、国际海事服务基地、国际石化基地、国际油气储运基地和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。
宁波片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油气资源配置中心、国际供应链创新中心、全球新材料科创中心、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,建设链接内外、多式联运、辐射力强、成链集群的国际航运枢纽。
杭州片区打造全国领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、国家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全球一流的跨境电商示范中心,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。
金义片区打造世界“小商品之都”,建设国际小商品自由贸易中心、数字贸易创新中心、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港、制造创新示范地和“一带一路”开放合作重要平台。
第六条 健全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,推进自贸试验区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联动创新区政策联动、功能互补、优势叠加,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,形成省域全面开放新格局。
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,参与“一带一路”建设,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,依托中国—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,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。
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、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,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和规则,探索改革创新。改革创新出现失误,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,决策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,且勤勉尽责、未牟取私利,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,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,免除相关责任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建立精简高效、权责明晰的行政管理体制。
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、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。
第九条 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,研究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。
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,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,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复制推广,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、项目推进、评估推广工作机制,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)负责自贸试验区本片区建设、管理等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,制定行政管理制度;
(二)组织实施片区各项发展规划,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;
(三)统筹协调片区内投资贸易、金融服务、招商引资、开发建设、人力资源、统计等有关工作,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;
(四)协调海关、海事、边防检查、海警、金融监管、税务、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片区的相关工作;
(五)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、生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责;
(六)统筹发布片区各项公共信息,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;
(七)履行省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制,统筹协调片区建设发展工作。